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玉选、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7民初4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民初490号
  • 案件名称

    李玉选、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略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玉选;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略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民初490号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油库坪。法定代表人:李海红,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该联社接官亭信用社主任。被告:李玉选,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陕西省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玉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免交和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晏 晓 春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 官助 理    张    盼书  记  员    艾    鑫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