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选、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7民初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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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民初490号案件名称
李玉选、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略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玉选;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略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民初490号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油库坪。法定代表人:李海红,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该联社接官亭信用社主任。被告:李玉选,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陕西省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玉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免交和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晏 晓 春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 官助 理 张 盼书 记 员 艾 鑫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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