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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正军、张明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4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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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4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正军、张明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何正军;张明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正军,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张明海,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本院在执行何正军与张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3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只有零星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该银行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43948.8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3948.80元(不含逾期利息),执行费559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审判员    辛奇霞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宏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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