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一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3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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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36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一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一彩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804420821。法定代表人:夏宏伟,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被执行人:王一彩,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一彩名下鲁QK××××号吉奥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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