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一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36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3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一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一彩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804420821。法定代表人:夏宏伟,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被执行人:王一彩,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一彩名下鲁QK××××号吉奥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 宁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