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王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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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561号案件名称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王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王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街60号2号楼3层302号法定代表人:薛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增章,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昆,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贵州省德江县城南大道惠田二期1栋1单元15-4.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Z000002332号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昆尚欠申请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43.26元及违约金(以33043.26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通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王昆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昆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王昆尚欠申请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43.26元及违约金,共计36000元,该款从2021年9月起每月扣划3000元至付清该款之日止;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裁决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256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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