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永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4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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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4157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永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永健;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4157号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法定代表人:李伟,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引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永健,男,生于1980年2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90.78元、利息16.4元;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61.2元(暂算至2021年7月28日),违约金按照日0.05%标准,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承担与诉讼相关的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4日,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金公司)与被告签订《贷款协议》,约定被告贷款1900元,贷款期限为发放贷款后21天,年利率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时约定被告未按期偿还,应按未还金额乘以0.05乘以逾期天数向乐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日,乐视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9年5月28日归还借款1509.22元,后经乐视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剩余应还568.38元。2019年5月4日,乐视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短信通知了被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户籍于2016年9月,由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路33号1号楼4单元6号迁移到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2号院2号楼2单元0401号,且被告于2016年9月至今在渭滨区中滩路2号院2号楼2单元0401号居住,因此,被告住所地在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并非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罗小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白天骄 书 记 员 李雨萌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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