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振涛与张宪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93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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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939号之二案件名称
程振涛与张宪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程振涛;张宪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24执9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振涛,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宪金,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菏泽市曹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程振涛与张宪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0124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依法进行高消费限制。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微信及支付宝等网络资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宪金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无扣划必要。执行中,本院委托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菏泽市曹县进行走访、调查,其母称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告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将本案的财产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明确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金8930元及利息,未执行893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21)鲁0124执9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朱 斌审判员 贺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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