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建宏、吕春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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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904号案件名称
齐建宏、吕春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齐建宏;吕春梅;孙维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904号申请执行人:孙维芳,女,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齐建宏,男,汉族,1959年12月26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吕春梅,女,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孙维芳与被执行人齐建宏、吕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7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齐建宏、吕春梅退给申请执行人购房款及损失共计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2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6日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齐建宏偿还申请执行人孙维芳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0000元。被执行人齐建宏当庭兑付案件款3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偿还8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825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则按原调解书书确定的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二、对被执行人齐建宏、吕春梅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三、对被执行人齐建宏、吕春梅依法限制高消费。四、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案件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该案件款。上述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孙维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维芳以已与被执行人齐建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执行费350元(已缴纳)由被执行人齐建宏承担。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恢19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志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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