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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堆堆、李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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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870号
  • 案件名称

    刘堆堆、李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堆堆;李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刘堆堆,女,1984年06月18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岗,男,1989年11月29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堆堆与李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024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岗的银行存款354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岗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德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蔺 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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