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1、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381民初8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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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8726号案件名称
范某1、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范某1;李某案件缘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381民初8726号原告:范某1,男,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李某,女,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原告范某1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经查,原告范某1与被告李某于2016年3月21日登记离婚,并协议约定婚生女孩范某2(××××年××月××日出生)由被告李某抚养。现因被告工作繁忙,无法照顾孩子,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婚生女孩范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范某2经济独立时止。被告表示同意。本案经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范某1与被告李某婚生女孩范某2(2011年3月25日出生)由原告抚养;二、被告李某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范某2经济独立时止。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彭艳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红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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