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纯、郭卫红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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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2217号案件名称
晏纯、郭卫红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晏纯;郭卫红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2217号申请执行人:晏纯,女,199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生,宁乡市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卫红,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晏纯与被执行人郭卫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晏纯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一、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3875元;二、要求被执行人郭卫红返还原告晏纯车牌号为湘A67DD7,发动机号为CWG115403的奥迪轿车一辆。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涉案车辆可能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金麓国际小区。本院遂前往该小区实地查找被执行人及车辆的行踪,但未发现车辆以及被执行人的行踪。本院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再次要求其提供涉案车辆的行踪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曾于2020年9月、12月,2021年7月收到过涉案车辆在四川省凉山彝族州的违章短信。被执行人郭卫红到院陈述其在执行立案前已将涉案车辆作价163800元交付给他人,所得款项已用于偿还其欠款,目前已无法返还该车辆。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25元,在扣收执行费500元后,余款387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晏纯要求被执行人郭卫红支付3875元的申请执行事项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湘A67DD7(发动机号为CWG115403)奥迪轿车,因该车辆被执行人已经无法返还。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就车辆的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索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221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寅斌审判员 严 曦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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