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新华街大顺农机配件商店、刘某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1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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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1784号案件名称
桦甸市新华街大顺农机配件商店、刘某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桦甸市新华街大顺农机配件商店;刘某一;刘某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2民初1784号原告:桦甸市新华街大顺农机配件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李某,男,1983年8月,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刘某一,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刘某二,女,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桦甸市新华街大顺农机配件商店与被告刘某一、刘某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2日桦甸市新华街大顺农机配件商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桦甸市新华街大顺农机配件商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3元,公告费240元,由桦甸市新华街大顺农机配件商店负担。审 判 长 刘永辉人民陪审员 陈顺花人民陪审员 尤洪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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