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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爽、邹旭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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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359号
  • 案件名称

    赵爽、邹旭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赵爽;邹旭成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赵爽,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被执行人:邹旭成,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兴安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爽与邹旭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赵爽于2021年9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521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竞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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