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爽、邹旭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3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359号案件名称
赵爽、邹旭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赵爽;邹旭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赵爽,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被执行人:邹旭成,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兴安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爽与邹旭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赵爽于2021年9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521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竞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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