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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凌、李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7执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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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870号
  • 案件名称

    彭凌、李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彭凌;李云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7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彭凌,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李云,男,1991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凌与被执行人李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云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28000元、诉讼费250元,共计28250元。被执行人李云于2021年10月开始之后每个月25日给申请执行人偿还3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及案件执行费320元,由被执行人李云承担;三、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凌与被执行人李云合同纠纷一案已达成执行还款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完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李云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彭凌可向本院就该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7执8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正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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