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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艳春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3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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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3546号
  • 案件名称

    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艳春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艳春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第三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第五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二十五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二十五条第三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二十五条第五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281民初3546号原告: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锦江世纪家园第一期8栋4号商服。法定代表人:范国民,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德,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艳春,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艳春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取暖费和滞纳金合计44,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后安达市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给付2016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5个取暖期的取暖费,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年均从1月1日起按照缴纳热费总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给付止日之。事实和理由:被告是2015年入住原告管理小区,在小区内有一处住宅楼,面积是157.97平方米,被告入住后同意原告为其服务。从入住开始至现在,被告陆续拖欠原告的取暖费和滞纳金等总计44,9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缴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李艳春为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艳春应否给付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2021年度采暖期供热费18,430.00元及逾期缴纳热费违约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院查实安达市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成立并接管安达市锦江世纪城小区(一至七期)进行物业供热服务,仍按照原标准服务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在锦江小区进行了公示。安达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与安达市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接说明中确定,原欠安达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费用由安达市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收缴。李艳春于2016年3月15日购买上述楼房并办理了不动产产权登记。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李艳春所有的位于安达市锦江世纪城小区二期4栋4单元602室(面积157.97平方米)住宅供热,并按照安达市人民政府安政发[2011]161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28元/平方米费用,供热至2021年取暖期结束。李艳春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前将年度采暖费全部交齐。李艳春在2016年至2021年采暖期未缴纳热费,拖欠5年期供热费至今。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李艳春送达了缴纳取暖费的通知,要求李艳春将供热费交齐,逾期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按日收取李艳春缴费总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以上事实,安达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达市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接说明、供热许可证、催缴热费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李艳春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房屋的所有权自2016年3月15日取得,李艳春未按时交纳热费属违约行为。故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李艳春交纳自2016-2021年供热费用及供热费用违约金证据充分,理由充足,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艳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2021年供热费18,4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686.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1月1日起、2018年1月1日起、2019年1月1日起、2020年1月1日起、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案件受理费462.00元,由李艳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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