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张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4执保4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执保47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张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张建国;尹亚红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4执保47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场所营口市鲅鱼圈区08-新闻大厦东塔楼一层A区B区二层A区B区。负责人:曲国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建国,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生,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申请人:尹亚红,女,汉族,989年12月2日生,住营口市鲅鱼圈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建国、尹亚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5日作出(2020)辽0804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根据案件需要本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张建国、尹亚红名下银行存款15927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张建国、尹亚红名下存款15927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具体以下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出卖、出租、以及设定抵押等其他项权利。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至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的权利,查封将自动解除。审判员  焦仲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