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葛某、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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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053号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某;葛某;焦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53号原告:王某,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华,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焦某,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王立伟负担。 审判员 邱宇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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