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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立国、赵宝忠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4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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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44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马立国、赵宝忠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马立国;赵宝忠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4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立国,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赵宝忠,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马立国与被执行人赵宝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辽0702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劳务费51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执行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赵宝忠名下有存款账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查被执行人赵宝忠名下有坐落于古塔区××家园××号、××区××号房屋,本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冻结、查封措施,但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或尚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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