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詹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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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766号案件名称
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詹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詹兴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766号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169号商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65692612。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祥琴(一般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敏(一般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被告:詹兴春,男,约48岁,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其余不详。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詹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单 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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