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雅、温三红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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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90号案件名称
郭小雅、温三红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郭小雅;温三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90号申请保全人:温三红,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金堆镇岳家湾生活区平房。被申请保全人:郭小雅,女,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X号。申请保全人温三红与被申请保全人郭小雅返还财产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2020)陕050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郭小雅的陕AXXXXX本田牌小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移交执行,根据申请保全人温三红提供的线索,8月26日本院执行局前往渭南市诚阳瓜皮二手车行对被申请保全人郭小雅的陕AXXXXX本田牌小车采取扣押措施时,未找到该车辆,未完成扣押措施。立案庭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0)陕0503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并移交执行,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郭小雅的陕AXXXXX本田牌小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院执行局于2021年8月27日对郭小雅的陕AXXXXX本田牌小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7日)。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9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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