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明德幼儿园、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38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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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3854-1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明德幼儿园、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明德幼儿园;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854-1号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法定代表人:王林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小娟,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海珠区XX街XX园。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黄桂萍。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XX街XX园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计6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霁 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塬 粟校 对:王芊 2021年 月 日送达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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