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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从友、李逢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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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1182号
  • 案件名称

    赖从友、李逢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赖从友;李逢春;周红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赖从友,男,1978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李逢春,男,1970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周红燕,女,1973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关于赖从友与李逢春、周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6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3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57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逢春、周红燕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和位于梓潼县的房产已保全轮候查封,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伟审判员  黄 剑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奎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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