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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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944号案件名称
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先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944号原告: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新园街1-3-34号。 法定代表人:夏元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国,该公司物业经理。 被告:杨先明,男,汉族,口前镇居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桂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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