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陈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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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27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陈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陈锋;陈德斌;陈德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27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地址:甘州区西大街富民小区C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9252772712。负责人:屈燮元,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丰,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客户部经理。被执行人:陈锋,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陈德斌,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陈德文,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锋、陈德斌、陈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6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锋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承担利息25539.11元(利息清至2019年6月20日),合计125539.11元,于2019年10月20日前付10000元,2020年12月20日前付115539.11元,且利随本清;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二、被执行人陈德斌、陈德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11元,本院收取843元,由被执行人陈锋负担,被执行人陈德斌、陈德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申请人,本院退还申请人196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32866.9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款132866.96元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陈锋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支付案件款20000元,下剩案件款112866.93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利随本清。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 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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