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某某联社、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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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640号案件名称
喀左县某某联社、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喀左县某某联社;李某某;何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喀左县某某联社,住所地喀左县。法定代表人:刘某,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8月11日哦出生,汉族,住喀左县。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喀左县某某联社与李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执64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刚审判员 刘冬梅审判员 于志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久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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