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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隆、周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2民初34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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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112民初34900号
  • 案件名称

    李志隆、周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志隆;周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2民初34900号 原告:周林,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瓦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志隆,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周林与被告李志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欠款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7月1日与其结算沙子款,并出具欠条,承认欠付其货款153930元。2020年12月14日,贾勇代被告支付了93930元货款,现剩余6万元未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姓名与公民身份号码不相符,被告身份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理      孙丽萍书  记  员      杨  惠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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