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隆、周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2民初34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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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112民初34900号案件名称
李志隆、周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志隆;周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2民初34900号 原告:周林,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瓦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志隆,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周林与被告李志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欠款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7月1日与其结算沙子款,并出具欠条,承认欠付其货款153930元。2020年12月14日,贾勇代被告支付了93930元货款,现剩余6万元未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姓名与公民身份号码不相符,被告身份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理 孙丽萍书 记 员 杨 惠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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