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佳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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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1671号案件名称
耿佳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耿佳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1671号原告:耿佳荣,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鲁,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甜甜,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佳荣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耿佳荣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人民币10,000元。原告耿佳荣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佳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耿佳荣负担。审判员 李 超书记员 尚思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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