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斌、王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3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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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390号之一案件名称
尹斌、王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尹斌;王婷;陈巧;柳阳姿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390号之一移送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尹斌,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亭派出所。被执行人王婷,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陈巧,女,1991年12月8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柳阳姿,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刑庭移送的尹斌、王婷、陈巧、柳阳姿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03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15分三次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车辆、银行、证券等进行了网络查询,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婷名下的银行账户,共计1128.54元,查封期限一年,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柳阳姿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不动产所有权,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婷与案外人张志刚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不动产所有权,期限三年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无缴纳信息。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无固定期限。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3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3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职权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周 兵书记员 项嘉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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