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7执恢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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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恢77号案件名称
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珍;陈明祥;姜凤珍;王宏斌;陈田甜;王昭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7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河西中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鲁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秀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现住湖南省永顺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南钦,男,1988年6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玉珍,女,1969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陈明祥(系陈玉珍丈夫),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姜凤珍,女,1955年11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王宏斌(系姜凤珍丈夫),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田甜,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王昭华(系陈田甜丈夫),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农商行”)与被执行人陈玉珍、陈明祥、姜凤珍、王宏斌、陈田甜、王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陈玉珍、陈明祥的银行存款,陈明祥的银行账户余额反馈为在中国工商银行余额反馈11263.94元、中国农业银行余额反馈740.86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余额为93.71元、长沙银行余额为12.05元、中国建设银行余额反馈为14.09元、湖南农村商业银行余额为0.21元。陈玉珍的银行账户余额反馈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余额为350.29元、交通银行余额为243.21元、中国工商银行余额为120.07元、浦发银行余额为83.35元、中国建设银行余额为18元、长沙银行余额为2.75元、中国银行余额为2.52元、中国民生银行余额为0.1元。总对总查控不动产反馈信息为陈明祥坐落长沙市开福区青秀路6号恒大林溪郡御苑一号地块,不动产单元号(已抵押),陈玉珍坐落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已抵押)。保险情况为陈玉珍共有7个保险,累计纳税保费共计183069元;陈明祥共有2个保险,累计纳税保费共计68507元。2021年3月24日向查询被执行人陈玉珍、陈明祥的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不动产反馈结果陈玉珍名下登记的有土地(、永国用2012第××号)登记。被执行人陈玉珍车辆信息为在长沙市登记有湘A×××××奔驰车辆一台。已对被执行人陈明祥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进行冻结。2021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王昭华、姜凤珍的房产即本案的抵押物(吉房权证乾字第××号、00××67号)通过淘宝网进行拍卖,一拍流拍。2021年6月4日二拍成交,吉房权证乾字第××号、00××67号成交价格均为701520元,共计1403040元。扣收拍卖费5000元(已向第三方拍卖机构支付),于2021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398040元。2021年6月16日、2021年6月1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明祥、陈玉珍银行存款分别为38814元、612元。扣除执行费23265元,于2021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6161元。2021年6月23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玉珍银行存款2408元,于2021年7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408元。2021年8月30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明祥银行存款11263元,本案受理费23492元,因申请执行人预交受理费为11746元,故该笔扣划的11263元应扣缴案件受理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玉珍、陈明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保险及不动产不要求查封、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永顺农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依据即本院(2019)湘3127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8649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92元。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94370元(2019年9月26日发放)。在第一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1242元(2019年12月19日发放)。第二次恢复执行过程中,对该笔借款抵押物进行拍卖,因一、二拍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有借款本金1970887.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92元未执行到位。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66001.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92元。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共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41660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该笔借款还款明细载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除以上通过本院发放的执行款还款外,被执行人陈玉珍自行还款情况为:2020年1月3日还款150000元,2020年1月21日还款126500元,2020年11月19日还款200000元,2021年8月30日还款150600元,以上共计还款6271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即本院(2019)湘3127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8649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92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126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共发放1532221元,被执行人陈玉珍自行还款627100元,以上共计还款2159321元。截止2021年8月3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2170584元(其中借款本金2086499.9元、案件受理费23009元及利息61075.1元),尚有案件受理费483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因申请执行人永顺农商行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陈玉珍、陈明祥的不动产、保险及车辆暂不执行,系当事人对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彩虹审判员 向云花审判员 田正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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