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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朋朋、王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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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893号
  • 案件名称

    张朋朋、王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朋朋;王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893号申请执行人:王彬,男,1966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606067250,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粮站。被执行人:张朋朋,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611177213,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彬与被执行人张朋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彬于2021年8月11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陕0524民初13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1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9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朋朋有工资收入,但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故本案对其工资卡进行了轮侯冻结,其他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要求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卡,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待本案对被执行人张朋朋工资卡的冻结排到第一顺位后,再恢复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524执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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