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顺提、湖南文鑫百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63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631号之一案件名称
宁顺提、湖南文鑫百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宁顺提;湖南文鑫百货有限公司;株洲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顺提,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湖南文鑫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剑。被执行人株洲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芝。本院立案执行宁顺提与湖南文鑫百货有限公司、株洲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6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执行员 朱光明书记员 齐玲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史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044号 下一篇 张朋朋、王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