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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顺提、湖南文鑫百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6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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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6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宁顺提、湖南文鑫百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宁顺提;湖南文鑫百货有限公司;株洲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顺提,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湖南文鑫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剑。被执行人株洲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芝。本院立案执行宁顺提与湖南文鑫百货有限公司、株洲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6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执行员 朱光明书记员 齐玲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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