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雁军、赵成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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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612号案件名称
赵雁军、赵成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雁军;赵成虎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612号 原告:赵成虎,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赵雁军,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虎诉被告赵雁军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成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成虎负担。 审 判 员 马彦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旭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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