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挺、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8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800号
  • 案件名称

    刘挺、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挺;张建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800号本院在执行杨凯与刘挺、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挺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凯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被执行人张建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79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刘挺、张建平负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张建平偿还申请人杨凯借款本息共计113600元,现被执行人张建平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凯申请结案,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张建平已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刘挺、张建平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