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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德建、王永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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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139号
  • 案件名称

    袁德建、王永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袁德建;王永文;李辉权;王永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袁德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辉权,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袁德建与被执行人王永文、王永梅、李辉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湘110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永文、王永梅、李辉权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德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袁德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永文、王永梅、李辉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冻结被执行人王永文、王永梅、李辉权金融账户,于2021年6月23日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查询被执行人王永文、王永梅、李辉权的其他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李辉权名下有房产,已依法查封,因该房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暂不宜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永文、王永梅、李辉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袁德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文、王永梅、李辉权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15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1500元债权及诉讼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422.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文、王永梅、李辉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袁德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袁德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袁德建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岳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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