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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刚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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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刑更429号
  • 案件名称

    王喜刚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喜刚
  • 案件缘由

    强奸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刑更429号罪犯王喜刚,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人,捕前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现于辽宁省营口监狱第五监区服刑。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7月23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9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喜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32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营口监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营口监狱报请意见认为,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服法,认识犯罪的危害。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劳动中服从管理,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违纪行为发生。获得表扬四次,300分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喜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检察机关书面意见:建议裁定改变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喜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无违规违纪行为,表扬四次,300分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喜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但该犯所犯罪行系刑期在十年以上的暴力犯罪,且犯罪情节恶劣,检察院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喜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毅审 判 员  刘剑勇审 判 员  狄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昊乘书 记 员  韩 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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