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张凤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恢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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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恢41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芳、张凤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芳;张凤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恢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益阳市村。被执行人:张凤鸣,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92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凤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2018年9月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依法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19)湘0922执87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25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张凤鸣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启动恢复执行程序。2021年3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凤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张凤鸣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凤鸣名下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类财产和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凤鸣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核实,发现在车辆管理所已注销登记;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分公司、桃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凤鸣名下有大栗港镇松木桥村神山嘴组有房屋一栋、张凤鸣与共有人张二妮名下有大汉龙城7栋21501室房屋一套,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在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查封。本院对该大汉龙城7栋21501室房屋通过淘宝网络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买受人周虎以最高价580000元竞得,本院在办理腾房及成交时手续过程中,2021年9月21日,案外人张二妮向本院提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民申33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案;中止对涉案桃江县大汉龙城7栋2单元1501室房屋的执行,本院将等待该案再审结果后决定是否继续处置。本院通过走访被执行人张凤鸣户籍所在地桃江县松木塘镇松木桥村了解到,张凤鸣在该村有1949年建成的房屋一栋,未在该村生活,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凤鸣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同时在约谈中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4日止,被执行人张凤鸣尚未履行的义务如下:偿还借款9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2018年9月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承担执行费1417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凤鸣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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