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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1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5执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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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执173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1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1;李某2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1,男。被执行人:李某2(李某1父亲),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5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李某某本息共计41116.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李某1、李某2缴纳案款20000元,其余21116.7元案款被执行人表示其经济困难,暂无偿还能力,经两次网络查控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多次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剩余案款21116.7元。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通知》第三条文件精神,该案属长期和解执行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525执17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维审判员 妥国兴审判员 马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华宝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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