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胶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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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736号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胶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胶连;谭余良;谭善良;陈归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街道八本街与富厚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张勇峰,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海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胶连,女,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谭余良,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谭善良,女,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归旭,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胶连、谭余良、谭善良、陈归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遂向被执行人李胶连、谭余良、谭善良、陈归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先后于2021年5月8日、5月10日、6月3日、7月2日、8月6日、9月16日对四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仅查找到被执行人李胶连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泰康保险集团公司投有数份保险,累计共交纳保费4万余元,被执行人谭善良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亦投有数份保险,累计交纳保费7万余元,经向保险人核查,前述保单均已被抵押借款,因保单的剩余现金价值太少,故本院裁定予以冻结,但未予提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查询及社区调查,亦未查找到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海坤,并征询能否提供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7月21日将被执行人李胶连、谭余良、谭善良、陈归旭列入了限制消费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适于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未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学东审 判 员 周荣遐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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