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肖琼与卢吉美,崔玉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8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836号
  • 案件名称

    肖琼与卢吉美,崔玉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肖琼;卢吉美;崔玉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巫 山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肖琼,女,1980 年 12 月 8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卢吉美,女,1983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 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崔玉林,男,1974 年 10 月 2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 职业,现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肖琼与被执行人卢吉美、崔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237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卢吉美、崔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吉美、崔玉林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吉美、崔玉林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8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发玖审 判 员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海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