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琼与卢吉美,崔玉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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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836号案件名称
肖琼与卢吉美,崔玉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肖琼;卢吉美;崔玉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巫 山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肖琼,女,1980 年 12 月 8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卢吉美,女,1983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 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崔玉林,男,1974 年 10 月 2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 职业,现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肖琼与被执行人卢吉美、崔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237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卢吉美、崔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吉美、崔玉林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吉美、崔玉林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8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发玖审 判 员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海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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