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春明、杨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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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512号案件名称
范春明、杨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范春明;杨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范春明,男,1959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杨霞,女,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范春明申请执行杨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23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3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范春明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范春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5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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