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邱业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7执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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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512号案件名称
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邱业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邱业昌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7执512号申请执行人: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郑子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邱业昌,男,1964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401086617,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湘粤路28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业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拍卖邱业昌名下车辆并将案款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南平仲裁委员会(2020)南仲案字第3-0112号裁决书强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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