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芳、吴春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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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623号案件名称
李林芳、吴春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林芳;吴春芳;楼相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李林芳,女,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x市x区x县x街x北区x栋x单元x户,医生。执行代理人:李海滨,男,1968年10月23日上,汉族,x县x镇被执行人:吴春芳,女,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x省x镇x村x组,农民。被执行人:楼相其,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住x省x镇x村x组,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林芳与被执行人吴春芳、楼相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晋0830民初17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通过手机短信向被执行人吴春芳、楼相其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吴春芳、楼相其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0年5月17起分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吴春芳、楼相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春芳、楼相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义乌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行助理陈亚康书记员 陈园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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