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静、西安富阎移动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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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95号之一案件名称
段文静、西安富阎移动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段文静;西安富阎移动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文静,女,住西安市周至县。被执行人:西安富阎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段文静与西安富阎移动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阎劳人仲案字(2021)第047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富阎移动能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段文静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22日工资税前人民币37349.8元,支付2018年10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的经济补偿税前人民币6958.4元,补缴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的养老保险、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企业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各自承担,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承担案件执行费56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富阎移动能源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轮候),涉案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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