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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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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413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4136号申请人: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航空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易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英,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系公司员工),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法定代表人:宁和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76027.0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76027.0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向 斌人民陪审员  王灵芝人民陪审员  王 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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