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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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4136号案件名称
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4136号申请人: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航空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易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英,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系公司员工),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法定代表人:宁和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76027.0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76027.0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向 斌人民陪审员 王灵芝人民陪审员 王 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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