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邓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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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956号案件名称
李军、邓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军;邓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956号原告:李军,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桃,女,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邓冬,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李军与被告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1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杨文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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