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灿、曾俊伟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4民初2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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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民初2060号案件名称
赵灿、曾俊伟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灿;曾俊伟;四川星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4民初2060号原告:赵灿,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被告:曾俊伟,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被告:四川星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高桥镇青龙路中段7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32NG06F。法定代表人:曾俊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灿与被告曾俊伟、四川星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灿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0元,由原告赵灿负担。审 判 长 付毅人民陪审员 刘波人民陪审员 刘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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