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利贤、张宝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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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424号案件名称
周利贤、张宝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周利贤;张宝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3民初1424号 原告:张宝静,男,汉族,1988年09月1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809153911。 被告:周利贤,女,汉族,1976年02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63010XXXX602231321。本院在审理张宝静与周利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宝静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0.00元,减半收取9750.00元,由原告张宝静负担。 审 判 员 高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姬 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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