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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贤、张宝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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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424号
  • 案件名称

    周利贤、张宝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周利贤;张宝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3民初1424号 原告:张宝静,男,汉族,1988年09月1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809153911。    被告:周利贤,女,汉族,1976年02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63010XXXX602231321。本院在审理张宝静与周利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宝静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0.00元,减半收取9750.00元,由原告张宝静负担。 审  判   员    高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姬    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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