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品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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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61号案件名称
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品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品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雷波;延安市宝塔区翼飞商贸有限公司;贺小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迎宾路金明美地小区A-02。法定代表人:申晓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延安品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华丰二期5号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600555663772R。法定代表人:雷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雷波,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慧泽路29号院4号楼1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612621196906110028。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翼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特教大厦1单元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602081713263W。法定代表人:贺小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贺小军,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住延长县雷赤乡庙良行政村庙良村073号。身份证号码:612601197606082036。被执行人:古延忠,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宏泰小区东402室。身份证号码:612621197508222010。被执行人:蔡金霞,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89号2号楼1单元1707室。身份证号码:612729197711144528。被执行人:冯振贤,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慧泽路29号院4号楼1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6126211970011600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雷波、古延忠、蔡金霞、冯振贤、贺小军、延安品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翼飞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雷波、古延忠、蔡金霞、冯振贤、贺小军、延安品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翼飞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长期和解履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603执8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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