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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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397号案件名称
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397号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夏都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李一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胜,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倩,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一路**n> 法定代表人:李青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成霖,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道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青海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协商还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计1093元,由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启芸书记员 肖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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