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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明珠、扈福金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624民初3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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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3151号
  • 案件名称

    扈明珠、扈福金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扈明珠;扈福金;扈福仁;扈福臣;扈福明;扈福全
  • 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624民初3151号原告:扈明珠,男,1936年2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扈福金,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扈福仁,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扈福臣,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世仲,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扈福明,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扈福全,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扈明珠与被告扈福金、扈福仁、扈福臣、扈福明、扈福全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扈明珠与被告扈福金、扈福仁、扈福臣、扈福明、扈福全系父子关系。原告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现与被告扈福全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自2021年9月份起,被告扈福金、扈福仁、扈福臣每人每个月分别给付原告扈明珠赡养费200元,扈福明每个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00元,均于每个月1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扈明珠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寇金秋书 记 员  刘晏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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