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永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283执1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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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执1706号案件名称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永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海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永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83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曲士君,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东,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卢永河,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永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283执17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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